沪深港交易所就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条件达成共识 并启动相关规则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沪深港三所就在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WVR)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时须满足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2日,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沪深港三所就在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WVR)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时须满足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沪深交易所就此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在今天(8月2日)分别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相关业务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实施办法》中增加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的首次纳入条件。具体包括:一是上市满6个月加上20个港股交易日;二是考察日前183天(含考察日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三是合规性条件。

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实施办法》中新增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在联交所上市的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A+H股上市公司的H股除外),除需满足现有港股通股票纳入条件外,在首次纳入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满足稳定交易期时长,即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时间需要符合“ 6个月+20个港股交易日” 条件;二是达到一定的市值要求,即最近183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三是符合流动性安排,即最近183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四是满足合规要求,即股票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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