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亚(08061)承认违反披露条例 审裁处研讯程序已押后至11月11日

​光亚(08061)公告称,于2016 年11月7日,审裁处经考虑当前已承认事实的证据后,裁定该公司、前主席兼公司董事卓盛泉与公司董事洪祖福各自已作出市场不当行为,触犯该条例的披露条文。

光亚(08061)公告称,于2016 年11月7日,审裁处经考虑当前已承认事实的证据后,裁定该公司、前主席兼公司董事卓盛泉与公司董事洪祖福各自已作出市场不当行为,触犯该条例的披露条文。

审裁处亦裁定有关罪行乃因疏忽而非鲁莽或故意失责所致,尚未作出其调查的书面报告。审裁处研讯程序已押后至2016年11月11日,以裁决相应法令。

据悉,此前港证监会指称该公司、卓盛泉与洪祖福延迟就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针对该公司采取若干印尼法律程序刊发公告,而该公司乃于2013年1月17日刊发有关公告。

于2016年2月17日举行的第三次初步会议上,该公司与洪祖福分别承认已违反该条例第 307B(1)条及第 307G(2)(a)条的披露条文。

审裁处研讯程序的实质聆讯于2016年10月31日开庭后,卓盛泉亦于2016 年11月2日承认其违反根据该条例第 307G(2)条的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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