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引入新措施加强机构高管层问责性

据通函,对持牌法团负有整体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士及负责管理主要业务职能的人士,都应寻求港证监核准他们成为负责人员。

港证监12月16日公告称,已向所有持牌法团发出一份通函,引入新措施以加强这些机构的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及提升高级管理层对其在现行监管制度下的责任认知。

通函旨在就谁人应被视为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提供更多指引,当中识别出对持牌法团的营运至关重要的八项核心职能,即:整体管理监督;主要业务;运作监控与检讨; 风险管理;财务与会计;信息科技;合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据通函,持牌法团应委任适当人选担任每项有关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对持牌法团负有整体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士及负责管理主要业务职能的人士,都应寻求港证监核准他们成为负责人员。

上月底,市场就有消息传出港证监要求金融机构报备高管人员,当时有市场人士认为,所谓管理人员“负责”的制度,实际上扩大证监会监察范围,由持牌的前线人员,扩至后勤部门,包括资讯科技、运作、合规、法律和风险管理等部门。

曾有证券行业人士指出,港证监对前线人员及负责人员(RO)等职责有很多规定,但对后勤人员却没有,而很多时候违规也可能由后勤部门造成。

港证监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机构的有效及高效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他们应清楚知道现时向其施加的责任,以及因未能履行责任而在法律上须承担的潜在后果。新引入的措施将令业界更清楚有关要求,及加强持牌机构的管治架构,以便与现时的负责人员及受规管人士的制度更趋一致。”

自2017年4月18日起,法团牌照申请人及现有持牌法团将须向港证监提供最新的管理架构数据及组织架构图。所有现有持牌法团应在2017年7月17日或之前提交所需的数据。此外,现非负责人员的整体管理监督及主要业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应在2017年10月16日或之前申请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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