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ST澄星(600078.SH)公告,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母净利润”)为-900万元至600万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2.16亿元。你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据存在很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