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质能源(01573):贵州优能胜诉 广盛源须退还煤矿收购款项840万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贵州优能胜诉,并判定(其中包括):贵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法律应用有误,故此撤销贵州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煤矿转让协议;于作出判决后10日内广盛源须向贵州优能退还煤矿收购款项人民币840万元,连同款项自2014年3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中国优质能源(01573)发布公告,于2015年,贵州一审法院判决广盛源胜诉,并判定公司附属贵州优能须支付人民币560万元的算定损害赔偿,以及继续履行煤矿转让协议并向广盛源支付人民币1960万元。贵州优能于2016年1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于2016年5月进行二审聆讯。于2017年4月21日,该公司接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出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的判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贵州优能胜诉,并判定(其中包括):贵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法律应用有误,故此撤销贵州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煤矿转让协议;于作出判决后10日内广盛源须向贵州优能退还煤矿收购款项人民币840万元,连同款项自2014年3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及二审聆讯的诉讼费合共约为人民币55万元,须由广盛源及贵州优能分别承担人民币44万元及11万元。由于贵州优能已经就一审及二审聆讯预先支付诉讼费约人民币38万元,故广盛源须直接向贵州优能付还约人民币27万元的额外金额。

据该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判决为终局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由于判决贵州优能胜诉,董事会认为诉讼对该集团的财务状况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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