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创业集团控股(02221)发布公告,公司曾根据日期为2017年10月3日的认购协议向原告人发行于2022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本金额为500万美元,而由于公司的股份于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暂停买卖构成可换股债券条款下的违约事件,导致原告人有权酌情赎回可换股债券,故公司一直与原告人磋商有关赎回事宜,且并无于磋商期间向原告人支付可换股债券的利息。其后,于2020年10月22日,公司接获由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令状连同申索陈述书,当中,原告人向公司申索65.73万美元。
于接获令状后,公司已与原告人进一步磋商并向其偿还合共约70.94万美元,于收讫上述还款后,原告人同意终止令状下的申索,并与公司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于2021年8月25日,法院发出同意命令,而原告人之申索由该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