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龙宇燃油(603003.SH)公告,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预计增加700万元到1300万元,与上年同期(净利润655万元)相比预计增加107%到198%。2021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约为-7100万元到-6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184%到1092%。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参考年审会计师的建议,考虑相关增信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对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19亿元,相应减少2020年度净利润8459万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6757万元。
你公司在2021年1月30日业绩预增公告中,未能充分考虑影响坏账准备计提的各项因素,导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