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提出,大力推动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支持各类主体在沪发起设立S基金,股权投资集聚区对S基金新设(迁入)建立绿色通道,对S基金落地运营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国资母基金等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布局。鼓励S基金管理人、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入上海S基金联盟,开展S基金运作模式创新,做大份额转让型交易,拓展接续型、重组型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行业标准。试点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将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有序扩大试点覆盖范围。
通知提出,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参与QFLP试点的管理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三者之一满足经营、管理或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5年经验等条件的,支持其在中基协登记。推动QFLP试点创新,拓展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优化试点申请和变更流程,便利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大学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试点投资实体企业。
通知还提出,开展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对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鼓励股权投资集聚区对经认定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结合其投资期限和退出后再投资情况,给予阶梯绩效奖补等政策支持。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上市。依托实施全面注册制及境外上市备案新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购重组等方式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挥股权投资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服务和行业管理
(一)推动股权投资要素集聚。按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进一步优化本市股权投资机构空间布局,对专业服务能力强、政策扶持力度大、行业管理水平高的区和临港新片区等支持打造成股权投资集聚区,推动新设(迁入)股权投资机构集聚。
(二)鼓励股权投资集聚区新设(迁入)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集聚区的金融工作部门作为股权投资机构新设(迁入)的一口服务部门,公布办理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等准备事项开展对接辅导。对符合《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要求的新设(迁入)申请,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流程。相关市级部门跨前服务,与股权投资集聚区的金融工作部门并行办理,对经确认无异议的,在收到股权投资集聚区报送材料后,及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函件。
(三)建立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快速通道机制。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设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集聚区直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函件,无需向相关市级部门报送。申报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集聚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函件。纳入快速通道机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负面记录,在中基协分类查询公示页面无提示信息、无负面诚信信息,未被列入股权投资机构风险台账。
(四)完善股权投资行业管理。建立属地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证监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基协等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夯实管理人、托管机构、中介机构等的主体责任,加强风险早期通报和处置协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登记试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的市场主体登记试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财产时,注明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名称。
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
(六)完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研究设立上海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重点投资早期科创领域。有序扩大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建立份额转让的估值、谈判、定价等工作流程。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联动,强化对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引导支持。
(七)搭建天使投资专业化服务平台。支持专业团队设立天使投资行业组织,搭建集聚天使投资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融资专业化服务平台,联合开展尽调、估值、投资等,强化对优质早期科创项目的发现和投资培育;建立天使投资数据库,对天使投资管理人及核心团队开展跟踪统计和筛选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在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扶持政策申请等事项中的参考运用。
(八)制订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政策。股权投资集聚区应制订投资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业务团队予以奖励,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支持企业风险投资发展
(九)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按照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推动链主企业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股权投资,参与上下游协同创新,加快核心技术研发突破和产业转化。对于链主企业设立的CVC机构,可比照股权投资机构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扶持。
(十)吸引CVC基金在沪发展。支持链主企业设立独立管理人开展专业化运作,其发起设立CVC基金适用股权投资基金快速通道机制。推动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市属国资等加大对CVC基金的出资力度,股权投资集聚区为CVC基金展业提供支撑。推动本市各类产业园区与CVC基金加强合作联动,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效应,构建产业链新优势。
四、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
(十一)做好国家级基金在沪投资服务。加强对全国社保基金长三角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落地服务,依托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机制为专项基金推荐优质项目,推出“服务包”加强对被投企业服务,支持专项基金拓展投资领域、创新投资模式,发挥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推动全国社保基金加大对本市优质股权投资基金和科技项目的投资布局。做好国家级母基金、中央企业基金等的对接服务,为重大股权融资项目落地做好配套保障。
(十二)提升保险资金投资积极性。依托上海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引导保险资金加强机制创新、产品创新,采取逐步扩大投资比例等方式与本市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加大对本市重点产业和硬科技领域投资力度。研究提高保险资金所投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一创业企业的出资比例上限。
(十三)支持银行理财资金灵活运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建立与银行理财资金对接渠道,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未上市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
(十四)发挥企业年金和养老金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部署安排,支持企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五、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十五)提升并购重组退出效率。根据本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需求,推动本市相关企业集团开展产业并购投资。引导本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控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研究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创新试点。
(十六)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通道。将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纳入“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形成分层分类分梯队的上市资源。加强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交易所间的信息对接,强化对被投企业培育、辅导、申报和政策咨询等服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与股权投资机构建立合作渠道,对符合挂牌要求的被投企业进行规范培育。
(十七)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功能。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丰富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功能,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被投企业的登记、税收、发明专利、社保公积金等信息,提升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估值定价透明性、公允性。本市国资管理部门加强政策供给,采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估值定价,建立完善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转让市属国资基金份额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集聚更多市场参与者,活跃市场交易。
(十八)大力推动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支持各类主体在沪发起设立S基金,股权投资集聚区对S基金新设(迁入)建立绿色通道,对S基金落地运营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国资母基金等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布局。鼓励S基金管理人、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入上海S基金联盟,开展S基金运作模式创新,做大份额转让型交易,拓展接续型、重组型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行业标准。
(十九)试点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将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有序扩大试点覆盖范围。
六、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推进创业投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对接落实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对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鼓励股权投资集聚区对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结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期限和退出后再投资情况,给予其个人合伙人阶梯绩效奖补等政策支持。
(二十一)开展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对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鼓励股权投资集聚区对经认定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结合其投资期限和退出后再投资情况,给予阶梯绩效奖补等政策支持。
(二十二)提升税收优惠政策便利度。加大对创业投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完善证监、发展改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机制,做好政策精准推送,简化申请程序,协助创业投资企业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和税务主管部门核算方式备案,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
七、推动行业联动创新发展
(二十三)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上市。依托实施全面注册制及境外上市备案新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购重组等方式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二十四)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债。支持合格股权投资机构发行5—10年中长期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推动科创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创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募资提供支持,拓展中长期资金来源。
(二十五)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创新。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股权投资机构募资、投资,开发相适应的服务和产品。推动开展投贷联动,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综合金融支持力度。依托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认股权试点,建设确权、登记、托管、结算、估值、转让、行权等综合服务平台。
(二十六)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参与QFLP试点的管理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三者之一满足经营、管理或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5年经验等条件的,支持其在中基协登记。推动QFLP试点创新,拓展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优化试点申请和变更流程,便利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大学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试点投资实体企业。
八、高质量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
(二十七)加强股权投资集聚区综合服务。股权投资集聚区设立不低于100亿元的区级政府引导基金,搭建综合服务等功能性平台,加强对股权投资机构租购房、被投项目落地、人才集聚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保障。
(二十八)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高专业能力。股权投资集聚区协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财务、法律、风控、上市、技术等专业培训服务,提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退出、合规运作、企业培育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二十九)强化行业发展统筹协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建立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对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中面临的系统性、跨部门问题加强协调支持和服务供给,对股权投资集聚区招商引资、综合服务、政策配套、风险防范等开展动态跟踪和综合评价。建立完善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根据市场数据、行业诉求、产业动向等进行研判分析。
(三十)加强重点机构和专业人才服务。对国内外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建立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的“一对一”服务机制,加大定向服务力度。按照《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充分运用本市梯度化引进人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专业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理居住证等予以支持。
九、加强行业社会组织建设
(三十一)发挥社会团体功能作用。推动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等,深化业界交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人才培训,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的沟通。支持社会团体在沪举办高级别对话、品牌化论坛、专题研讨沙龙等活动。
(三十二)加强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建设。对投早投小投科技、税收和长期资金、S基金、母基金等领域开展专项研究,推动行业发展。
本文件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应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本文编选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黄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