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605081.SH)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太和水(605081.SH)公告,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智通财经APP讯,太和水(605081.SH)公告,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何文辉先生、徐小娜女士: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太和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本局认为,太和水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涉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一、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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