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阜丰集团(00546)公布,就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原告)就侵犯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对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花生物)及张伟(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及张伟统称“被告”)提起的法律诉讼,原告称,张伟于 2012年初从原告处离职后,将其于原告处工作期间掌握的黄原胶商业生产技术知识泄露予新疆梅花及梅花生物。原告于2014年对被告侵犯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提起民事诉讼。
经过法院的多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年1月9日作出(其中包括)以下终审判决:被告必须停止侵犯原告涉案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及责令被告于法院终审判决之日(即2024年1月9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原告正在考虑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命令。原告正在寻求其中国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以采取适当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