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奥联电子(300585.SZ)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3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10202306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2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2023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67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2023年2月13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据悉,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中国证监会认为,奥联电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陈光水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薛娟华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宗朝作为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蒋飚作为奥联电子时任副总经理并代行总经理职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奥联光能总经理胥明军虽不是奥联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违法,亦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胥明军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