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恒鼎实业(01393)发布公告,内容有关清盘呈请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国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在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后,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为透过移除有关自提出清盘呈请起期间进行股份转让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公司股东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并协助其股份持续买卖,香港高等法院已于2024年3月6日颁布认可令,以使尽管有针对公司所提出的清盘呈请,惟自提出呈请当日起所进行的所有公司缴足股份法定所有权的转让,均不会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而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