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1日)。证监会对中和农信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其中涉及补充说明关于协议和股权控制架构、股权变动、规范运作、金融服务业务、独立性等情形。据港交所2月28日披露,中和农信递表港交所主板,中金公司为其独家保荐人。
具体来看,证监会公示指出,请中和农信就以下事项补充说明,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协议和股权控制架构。(1)协议和股权控制架构设立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2)发行人层面股东与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中和农信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乡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股东在最终持股主体、持股比例等方面的对应关系,并说明存在不一致的原因,相关安排是否履行了发行人和上述境内运营实体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可能引发的控制权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关于股权变动。中和农信农业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月、2011年10月、2013年7月、2017年2月、2018年9月两次、2020年8月和2020年8月两次、2021年6月的股权变动的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支付期限及完成情况,税费缴纳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规范运作。(1)你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及储存的数据信息类型、规模、来源、使用情况,是否涉及向第三方、向境外提供个人用户信息,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2)你公司境内运营实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领域,进一步核查是否实际从事相关业务。
四、关于金融服务业务。请说明:(1)你公司为特定行业的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助贷业务,是否涉及征信业务,并说明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办法》规定,是否按照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及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否存在该办法规定的第十条禁止性情形;(2)业务经营是否涉及贷后催收服务,是否存在用不合规方式进行催收的情形;(3)报告期内各年金融服务业务规模、前五大客户名称和来自该等客户的收入占比、你公司自筹资金投入规模及资金来源、你公司向金融机构所收取费用占贷款利息的比重;(4)报告期内金融服务业务是否存在被主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等情形,是否出现重大偿债风险等经营异常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五、关于独立性。你公司与蚂蚁科技集团在人员、业务、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独立性,是否存在蚂蚁科技集团向你公司长期派驻员工或共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据招股书显示,中和农信是中国领先的综合助农服务商,通过提供技术驱动的综合性产品和服务,包括农村普惠信贷服务、农业生产服务、农村消费品及服务和农村清洁能源服务等,赋能小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主。经过近30年在农村市场的深耕,公司建立了直达乡村的线下服务网络和领先的数智化服务能力,从而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的业务覆盖全国21个省份的近500个县域,扎根超过十万个村庄,辐射近2亿农村人口。截至同日,公司在近500个农村本地服务网点中依靠超过6400名服务团队成员和超过11.8万人的村级合作伙伴直达农村用户。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公司在面向中国农村市场的非传统金融机构中排名第一(按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贷款余额计)。根据同一资料来源,在面向中国农村市场的线上农资和农机具销售商中排名第一(按2022年商品交易总额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