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信达证券(601509.SH)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6月28日,证监会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28日,证监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证监会要求信达证券(601509.SH)补充说明目前资管产品投顾业务规模、委托人情况,以及子公司设立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顾业务划分方案等情况。

证监会信达证券申请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请补充说明目前资管产品投顾业务规模、委托人情况,以及子公司设立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顾业务划分方案。

二、请补充说明目前上海、深圳资管团队的人员情况,以及资管子公司设立后对异地团队的管控安排。如资管业务存在其他异地团队,请一并说明。

三、我们关注到,根据2024年5月底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测算,子公司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可能低于100%的监管规定。请说明子公司设立后,如何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四、我们关注到,截至2024年5月底,公司资管存续规模较2023年9月有一定比例下降,请说明情况。

五、根据公司材料,信达证券将为资管子公司提供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支持性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为私募产品提供上述服务需要相关资质,请补充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信达证券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未见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请补充完善。

七、我们关注到,2024年5月,公司新增一只“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高于监管标准5%的情形,请说明相关情况。

八、根据公司材料,1只无“或有事项”条款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拟于2024年4年1日到期终止清算;另有4只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将于2024年上半年终止进入清算程序。请补充说明以上产品清算情况。

九、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请做好资管子公司治理架构与新《公司法》的衔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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