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方控股(01831)接获联交所发出有关永泰项目的裁决

智通财经APP讯,十方控股(01831)发布公告,于2018年2月27日,该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的裁决,即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经考虑以下各项后,该集团收购经营权应与卓耀收购事项一并计算:该等交易一并会导致该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一部份;及两项收购事项乃由该公司于仅约七个月的短期间内进行。

智通财经APP讯,十方控股(01831)发布公告,就有关永泰项目的框架协议、收购经营选址的经营权及经营权协议。于订立框架协议、收购经营权及经营权协议时,该公司原先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彼等应构成须予披露交易,原因为按该集团根据框架协议应付永泰政府的人民币5000万元可退还按金,或根据经营权协议收购经营权的2800万元代价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

于2018年2月27日,该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的裁决,即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经考虑以下各项后,该集团收购经营权应与卓耀收购事项一并计算:该等交易一并会导致该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一部份;及两项收购事项乃由该公司于仅约七个月的短期间内进行。

根据裁决,于与卓耀收购事项合并计算时,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由于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将会超过100%,收购经营权应构成该公司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于与卓耀收购事项一并计算时,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按照经营权协议收购经营权会构成该公司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该集团于永泰项目交易的参与(包括框架协议及收购经营权)将会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供股东考虑、批准及追认。由于概无股东于永泰项目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概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永泰项目交易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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