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认为富士高实业(00927)主席杨志雄及执董周丽凤可能曾违反披露规定

智通财经APP讯,富士高实业(00927)发布公告,证监会于2018年4月3日通知该公司,证监会认为有人曾或可能曾就公司证券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第307A、307B及307G条所指的披露规定,要求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并裁定披露规定是否曾遭违反;及违反披露规定的人士的身份。

智通财经APP讯,富士高实业(00927)发布公告,证监会于2018年4月3日通知该公司,证监会认为有人曾或可能曾就公司证券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第307A、307B及307G条所指的披露规定,要求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并裁定披露规定是否曾遭违反;及违反披露规定的人士的身份。

证监会认为下列人士或法人团体曾违反或可能曾违反披露规定:该公司;该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杨志雄;及该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周丽凤。

根据证监会于2018年4月3日送达该公司的通知,其中包括,证监会有以下发现:

于2014年4月12日,该公司的一名主要客户通知公司附属公司,表示将停止采购该附属公司为该客户制造的一款音响耳机,而该集团于2013年及2014年的收入约有10%及14%是来自制造该音响耳机所产生的收入;

停止采购事件属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条所指的“内幕消息”,且杨志雄及周丽凤分别在或大约在2014年4月12日及2014年4月16日知悉该内幕消息;

停止采购事件于2014年6月6日向公众披露,且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在向公众披露该内幕消息方面出现重大延误。

杨志雄及周丽凤作为公司的高级人员,若公司违反披露规定是由两人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或两人没有不时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该项违反,则两人本身亦属违反披露规定;

杨志雄与周丽凤均在远早刊发该公告前(超过七星期前)便已知悉停止采购事件。然而,他们没有采取步骤以促使公司董事会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有关停止采购事件的资料。没有采取有关步骤一事,构成杨志雄与周丽凤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其罔顾后果或疏忽行为曾或可能曾导致公司违反披露规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2)(a)条,杨志雄与周丽凤均曾或可能曾违反披露规定。

此外,该研讯预期将不会对该集团的业务营运产生重大影响。

智通声明: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智通财经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更多最新最全港美股资讯,请点击下载智通财经App
分享
微信
分享
QQ
分享
微博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