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达科技控股(01322)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拟定债务重整

​智通财经APP讯,创达科技控股(01322)公布,就融资活动而言,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CWATL、CWATPL及CW Group Pte.Ltd.(统称申请人)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于2018年6月22日自愿向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提出申请,申请人正在寻求新加坡高等法院颁令自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间或直至进一步颁令前延缓偿付。

智通财经APP讯,创达科技控股(01322)公布,就融资活动而言,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CWATL、CWATPL及CW Group Pte.Ltd.(统称申请人)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于2018年6月22日自愿向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提出申请,申请人正在寻求新加坡高等法院颁令自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间或直至进一步颁令前延缓偿付。

在此期间,(其中包括)不得针对各申请人提出或继续提出法律诉讼;不得就各申请人的任何财产指定接管人;不得针对各申请人的任何财产提出或继续提出法律程序;不得采取措施对各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任何抵押;及不得行使权力根据任何租约强制重返或没收各申请人占用的任何物业。

公司法第211B条允许申请人在申请人拟向其债权人提出债务重整或安排的情况下申请得到延缓偿付下的保障。在此方面,申请人已在申请中确认,其将根据公司法第210(1)条尽快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新加坡高等法院颁令,与各申请人的债权人或一类债权人就拟定债务重整或安排举行会谈。

根据公司法第211B(8)条,在提交申请开始至作出申请后30天或由新加坡高等法院确定的申请日期止期间,触发自动延缓偿付,此乃禁止颁发任何申请人清盘的命令。

董事会相信,自动延缓偿付及延缓偿付(倘获授)将可令该集团有更多时间进行融资活动及拟定债务重整,此乃符合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该公司债权人)最佳利益。


智通声明: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智通财经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更多最新最全港美股资讯,请点击下载智通财经App
分享
微信
分享
QQ
分享
微博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