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1月5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如下:
A122-0357宗地《出让合同》中第七条中“本地块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条文修改为“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2018年7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楼市限购限售再度升级。其中包括:“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目前,有关该新规调整措施正逐渐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