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控股(00005)就频繁呈交翌日申报表申请豁免 联交所已授出有关豁免

汇丰控股(00005)公布,公司根据其设立的若干股份计划项下的规定向合资格雇员授出股份奖励时,会向非董事雇员发行股份。

根据13.25A(1)条规定,公司必须在不迟于下列事件发生后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呈交一份报表,内容有关13.25A(2)(a)条所述的事件,及于13.25A(3)条的规范下,13.25A(2)(b)条所述的事件(翌日申报表),包括并非由于非董事雇员行使认股权而使公司已发行股份产生的变动。

然而,如股份乃根据认股权获行使(不论是否根据认股权计划)而发行予非董事雇员,根据13.25A(3)条的规定,公司仅需在有限的情况下呈交翌日申报表。由于股份计划的结构与认股权计划不同,公司每次根据股份计划发行股份时,均须按规定呈交翌日申报表。

公司认为,根据股份计划向雇员(不包括董事)授出股份奖励(藉发行新股方式完成)实际上等同雇员在认股权计划项下行使其认股权,因此应同样受13.25A(3)条就行使认股权而发行股份的规定所规范。

此外,公司规模庞大,雇员人数众多,在严格遵守13.25A(2)条的规定时,公司需随着股份实际授出而频繁呈交翌日申报表。公司认为此等申报未能为市场提供有用的资讯,而倘若股份计划的结构与认股权计划一样,则毋须提交此等翌日申报表(且由于英国与香港之间的时差,此举实为繁苛的行政负担)。

因此,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第13.25A(2)条,而联交所已授出有关豁免。据此,仅于发生13.25A(3)条所述的其中一项事件时,方会触发公司根据其股份计划向非董事的人士授出股份奖励而发行新股后,必须呈交翌日申报表的责任。豁免的条件为:公司必须就豁免作出公布,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且在两种情况下均应提供豁免的详情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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