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招商证券(06099)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319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1亿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同时公司对康得集团所持有的1327万股“*ST康得”股票(002450.SZ)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以上述各项康得集团应承担的款项为限优先受偿。
2014年9月,公司与客户徐某签订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律协议》,并分别于2014年11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签订交易清单、补充协议,约定徐某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公司融资2.8亿元(截至目前未偿还剩余融资款本金4301.4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回购期限为3年。
鉴于徐某存在违约行为,未及时偿付全部融资款本金和相关利息、违约金,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徐某偿还尚欠融资款本金4301.4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2879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徐某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4301.42万元及违约金(以4301.42万元为基数,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