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亚国际(08195):少数股东再次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动议罢免整个董事会

第二份要求函件进一步载述要求者不满意董事会的管理层,故有意以彼等认为更适合董事会的建议候选董事取代现有董事会成员。

乐亚国际控股(08195)公布,公司董事会再次接获Ge Qingfu先生、LiQuan先生及Liu Longcheng先生(要求者)的法律顾问所发出日期为2016年10月4日的函件,当中随附要求者的函件(第二份要求函件)。

该函件与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发布,要求者于2016年8月23日的要求函件(第一份要求函件)相同。要求者亦为公司于2016年9月2日的公布所指HCMP 2222/2016法律程序的原告。诚如第二份要求函件所述,要求者要求董事会召开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公司的普通决议案(第二项要求)。

该要求具体指,(1)动议罢免杨诗恒、吴家豪为公司执行董事;(2)动议罢免黄昭堡为公司非执行董事;(3)动议罢免邝麟基、马志明、陈铭燊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4)动议委任Chen Guochang、Wei Min、Bian Meng为公司执行董事;(5)动议委任Tam Chak Chi、Li Zhongqi、Cai Huixin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日期起生效。

该要求者于第二份要求函件日期合共持有约28.65亿股公司股份,相当于公司于第二份要求函件日期的已发行股本逾10%,而于第一份要求函件日期则持有约24.50亿股股份。

第二份要求函件进一步载述要求者不满意董事会的管理层,故有意以彼等认为更适合董事会的建议候选董事取代现有董事会成员。要求者亦就公司于2015╱16财政年度的表现(包括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公布出售旗下一间附属公司、2016年年报所述存货拨备及集团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表现)提出疑问。

公司正就第二份要求函件(包括但不限于其真确程度)及应采取的行动向法律顾问寻求意见。于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吴家豪先生及杨诗恒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黄昭堡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邝麟基先生、马志明先生及陈铭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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