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新海能源(00342)发布公告,于2019年9月2日,法国兴业银行新加坡分行(原告人)在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发出了传讯令状,以不同金额及不同索偿组合向若干名被告人提出控告。该索偿包括指称涉嫌不法串谋诈骗的损害赔偿、违反转让契约、违反贸易融资额度、违反公司担保及违反个人担保等。
于2019年9月17日,原告人修改了该令状以新增3名被告人,令被告人的人数增加至10人。其中包括Pacific Dragon(Hong Kong)Energy Limited(新长和)、一间被称为Daisho Microline Limited的公司,及张丽娜。
公告称,新长和为新海石油有限公司(新海石油)的贸易债务人,新海石油是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亦是集团主要从事船用燃料油业务的贸易公司。新长和的应收贸易账款主要来自根据2018年12月签署的总买卖合同(合同)进行的各种船用燃料油採购。
此外,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00567)为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司,以担保人身份签署该合同,张女士于大昌微线集团签署合同之日为大昌微线集团的主席。
根据合同,大昌微线集团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两艘悬挂新加坡国旗的燃油船提供了船舶抵押。令状中被称为Daisho Microline Limited的被告人乃与大昌微线集团拥有相同办公室地址的公司,其名称亦与大昌微线集团的英文名称几乎相同。
于2019年10月8日,原告人修订了该令状,以加入新海石油作为最后一名被告人。重新修订的令状已于2019年10月10日送达并已由新海石油接受。
于重新修订的令状中,原告人寻求一份声明,其中包括新海石油作为建设性受托人应有责任就不当地收到并/或处理的2049.9万美元对原告人承担责任。
公告称,公司及新海石油强烈否认该项指控。新海石油的董事已审阅与该合同项下与新长和及新海石油之间与交易有关的所有交易文件及纪录,并完全确信两者之间的所有交易均为真实商业买卖。新海石油收到的所有款项为该等交易贷款或与交付的货物有关,并与该令状中声称的任何事项无关。
新海石油的法律团队已接到外部法律建议,并坚信原告人在重新修订的令状中对新海石油的索偿将告失败,新海石油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会大力反对原告人的所有索偿并要求补偿其费用。由于新长和未偿还的贸易账款及逾期利息费用尚未支付,新海石油将对大昌微线集团进行起诉,以根据合同执行其担保。
此外,根据合同,大昌微线集团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两艘悬挂新加坡国旗的燃油船提供了船舶抵押。新海石油已指示其外部法律顾问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以追回未偿还的金额及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