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昌兴国际(00803)发布公告,除法律程序公布所提述的令状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亦已接获多名债权人偿还总金额约为14.72亿港元债务的要求;债权人威胁若未能偿还,则会对集团展开法律程序。
公司计划循序出售其资产以偿还大量现时已到期的债务。据此,集团已出售其若干资产以减少其债务。
然而,鉴于债权人作出的令状及若干要求,公司认为其须于法院的协助下循序进行财务重组。
于2019年11月28日,公司的百慕达律师Messrs. Conyers Dill & Pearman Limited向百慕达最高法院提交及存档清盘呈请,连同有关委任宏杰亚洲有限公司的何文杰及江诗敏与百慕达Ernst & Young的Roy Bailey为公司的联席及各别临时清盘人应公司要求的申请,藉此以“非强制”方式进行重组。
联席临时清盘人申请旨在让公司在百慕达法院的协助下继续有序进行财务重组。根据联席临时清盘人申请,公司已要求,倘联席临时清盘人获委任及直至百慕达法院另行颁佈法令前,公司董事会应继续管理公司所有方面的事宜及行使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所赋予的权力,而联席临时清盘人须监督有关权力的行使。
此举让公司现任管理层与联席临时清盘人合作监督财务重组方案的执行,旨在更妥善地保留公司的价值及业务营运,而若不委任联席临时清盘人则无法达成此目的。因此,董事会认为,根据联席临时清盘人申请委任联席临时清盘人符合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联席临时清盘人申请已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10时正(百慕达时间)在百慕达法院进行聆讯。百慕达法院应公司提出联席临时清盘人申请颁令,且委任联席临时清盘人即时生效。百慕达法院授予联席临时清盘人的权力包括:
1.审阅公司财务状况;
2.监控、咨询、监察及联络现任董事会及公司的债权人及股东,以厘定公司落实重组及/或再融资的最佳方式;
3.如认为有必要且符合公司的债权人及股东利益,在适当情况下向任何其他法院寻求协助或认可;
4.及如公司认为适当,则根据1981年公司法第99条的条文与公司共同起草公司与其债权人及/或股东之间的安排方案,以落实及/或促成公司重组及/或再融资,以及向百慕达法院寻求就建议及实施有关方案所需的指引。
根据委任法令委任联席临时清盘人后,联席临时清盘人知会公司,彼等拟寻求香港高等法院对其委任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