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集团控股(00231):法院就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事项作出命令

平安证券集团控股(00231)发布公告,就公司收到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事项,根据有关...

智通财经APP讯,平安证券集团控股(00231)发布公告,就有关公司收到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事项,根据有关各方的同意,法院已于2019年12月4日及5日作出以下命令:

1.根据公司作出的申请:以下付款及交易不会在倘若出现根据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颁令公司清盘的情况而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条而无效,前提是公司的银行并无责任为其本身而核实透过公司银行账户而进行的任何交易或从公司银行账户作出的付款是否为达到下文所述的目的:

退回就其供股股份及就公司供股提出的额外供股股份申请(如供股公告及供股章程所述)而在公司银行账户中已收取的付款;

为处理有关或源自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的事宜而在公司银行账户中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开支的付款,前提为有关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总额50万港元;

及在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转入或转出任何公司银行账户的付款,前提为从有关银行账户中作出的付款就2019年11月而言不得超过合共252万港元,而其后各月的限额为252万港元。

2.根据第一呈请的呈请人作出的申请:第一呈请的首名呈请人及第二名呈请人以及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获准许进行有关8.898亿股公司股份的转让以及在有关转让后对公司成员地位作出相应变更,而有关转让及有关成员地位的变更(包括登记股东名称的变更)不会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条而无效。

尽管有该等法院命令,上述付款及交易仍须待所需手续成后,方始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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