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新昌创展控股(01781)发布公告,有关针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诉讼及针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清盘呈请。
HCA 2241/2019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作为原告,就南洋商业银行向潮安发展有限公司(潮安)授出银行融资的未偿还款项及利息,针对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潮安(现为及曾为南洋商业银行的客户)、公司、公司的两名前任董事汤应潮及吴笑娟以及一名现任董事陈锦汉,提起第一项法律诉讼,诉讼编号为HCA 2241/2019。公司及上述董事为潮安结欠南洋商业银行债务的担保人。
南洋商业银行向潮安、公司及上述董事索偿:未偿还结余206.32万港元及应计进一步利息;及未偿还本金223.05万美元及其未偿还利息1.57万美元及其应计利息。
HCA 2259/2019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富邦)作为原告,就富邦向潮安授出银行融资的未偿还款项及利息,针对潮安(现为及曾为富邦的客户)、公司、汤应潮及陈锦汉,提起第二项法律诉讼,诉讼编号为HCA 2259/2019。公司、汤应潮及陈锦汉为潮安结欠富邦债务的担保人。
富邦向潮安、公司、汤应潮及陈锦汉索偿87.13万美元及36.66万港元以及其利息及应计进一步利息。
HCA 2395/2019
王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业银行)作为原告,就王道商业银行向潮安授出信贷融资的未偿还款项及利息,针对潮安(现为及曾为王道商业银行的客户)、公司、汤应潮、吴笑娟、陈锦汉及汤栢楠(公司现任董事),提起第三项法律诉讼,诉讼编号为HCA 2395/2019。公司及上述董事为潮安结欠王道商业银行债务的担保人。
原告向潮安、公司及上述董事索偿未偿还本金618.17万港元及364.67万美元及上述本金的利息及其应计进一步利息。
针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清盘呈请 HCCW 374/2019及HCCW 401/2019
潮安收到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的两项清盘呈请,诉讼编号为HCCW 374/2019(第一项呈请)及HCCW 401/2019(第二项呈请),均受高等法院传令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的规定予以清盘,原因为潮安无力偿债且无法支付其债务。
所发起的第一项呈请,乃针对潮安未能偿还结欠渣打银行的1355.8万港元及利息。第一项呈请将于2020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受理。
所发起的第二项呈请,乃针对潮安未能偿还结欠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的本金合共572.83万美元及本金利息。
HCCW 402/2019
新昌创展有限公司(新昌创展,公司主要股东)收到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向高等法院提交的一项清盘呈请,诉讼编号为HCCW 402/2019(第三项呈请),受高等法院传令根据条例的规定予以清盘,原因为新昌创展无力偿债且无法支付其债务。
所发起的第三项呈请,乃针对新昌创展作为潮安结欠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债务的担保人。
HCCW 403/2019
公司收到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向高等法院提交的一项清盘呈请,诉讼编号为HCCW 403/2019(第四项呈请),受高等法院传令根据条例的规定予以清盘,原因为公司无力偿债且无法支付其债务。
所发起的第四项呈请,乃针对公司作为潮安结欠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债务的担保人。
第二项呈请、第三项呈请及第四项呈请将于2020年2月12日在高等法院受理。
于提出第四项呈请后,倘无法院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向公司发出的认可令,则其后进行的公司股份的转让或为无效。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发出的通函,于进行第四项呈请时,鉴于该等限制以及股份转让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对于任何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香港结算可随时于不经通知的情况下,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以暂停其有关股份的任何服务。这可能包括中止将公司的股票存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香港结算收到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重新登记的股票亦将退还予相关参与者,并且香港结算保留通过从其中央结算系统帐户中相应地剔除公司的证券来撤回授予该参与者的任何信贷的权利。该等措施通常将自第四项呈请被取消、撤销或永久中止,或自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之日起停止执行。
此外,于2019年12月23日,公司宣布就1.08亿股公司股份的配售与认购人刘权清订立有条件配售协议,配售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2200万港元。董事会拟将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部分偿付与诉讼及呈请有关的债项,并要求撤销上述法律诉讼,但须与原告及呈请人进行协商。
公司现正寻求有关诉讼及呈请的法律意见,并拟就其股份转让及配售申请认可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