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活医药集团(01110)附属败诉 对集团无重大不利影响

金活医药集团(01110)法院裁定原告人提出的所有申索均获接纳,而该主要股东及深圳市东迪欣科技有限公司须承担人民币2900元的诉讼费。

金活医药集团(01110)发布公告,法院裁定原告人提出的所有申索均获接纳,而该主要股东及深圳市东迪欣科技有限公司须承担人民币2900元的诉讼费。

公告称,东迪欣由公司间接拥有55%股权。

据悉,东迪欣的前行政总裁作为原告向东迪欣一名主要股东及东迪欣就原告人、该主要股东及东迪欣订立的服务合约提出索偿,申索及索求该主要股东转让其持有的东迪欣15%的股权予原告人及该主要股东及东迪欣协助进行完成股权转让的所有相关程序。

根据判决,该主要股东及东迪欣有权由2016年10月13日(作为送达判决的日期)起的15日内就判决提出上诉。该主要股东及东迪欣现正向其中国法律顾问咨询法律意见,并将考虑就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公司将毋须承担任何责任或被责令支付的任何重大诉讼费用,并将不会对集团于东迪欣持有的股权造成摊薄影响。因此,判决将不会对集团的日常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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