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瑞控股(01862)进一步公布,内容有关闫浩及陈新戈作为董事会联席主席各自职能及职责的资料。
闫浩及陈新戈为公司联合创办人并以高度一致的方式共同管理集团。公司股份于2013年10月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二人均于上市前获任命为联席主席。
诚如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及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的公司年度报告所披露,闫浩作为公司联席主席之一及首席执行官负责集团的总体战略规划及业务方向以及日常业务、运营及管理。
而陈新戈作为另一名联席主席则主要负责集团的总体战略规划及业务方向。在担任联席主席期间,闫浩及陈新戈共同履行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项下的公司主席职能。
公司自上市以来已全面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适用守则条文。除了偏离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A.2.1,即主席与首席执行官的角色须予区分,不应由同一人担任。主席与首席执行官的职责分工须明确区分,并以书面形式订明。
自上市以来,闫浩一直担任公司的联席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尽管公司已采纳企业管治措施并委任陈新戈担任另一名联席主席以制衡闫浩的权力和授权,但此种情形乃偏离企业管治守则第A.2.1段所载的守则条文。
闫浩作为集团的创办人之一,自1999年以来,对于公司的成长及业务扩张发挥重要作用。董事会认为闫浩担任联席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可以方便并以最大的效能执行集团的业务策略。行政职能及日常的业务管理由闫浩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执行。
此外,董事会认为联席主席的权力和授权并无集中,因为该等职责由两位联席主席分担。董事会亦认为公司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由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人士组成)的运作,可充分保障对该等权力和授权的制衡。
董事会目前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包括闫浩)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就其组成而言具有很强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