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速科技(01372):拟重选邢滨为执行董事

比速科技(01372)发布公告,公司因无心之失,未有注意到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

智通财经APP讯,比速科技(01372)发布公告,公司因无心之失,未有注意到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4(1)条,邢滨在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应退任董事一职。

细则第84(1)条规定,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之一的董事均须轮值告退,惟每位董事须至少每三年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一次。

执行董事邢滨于2019年9月11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首次获委任为董事,并于2016年8月23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重选为董事。根据细则第84(1)条,邢滨须于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然而,公司因无心之失,未有注意到邢滨上一次于2016年8月23日获重选连任,并应根据细则第84(1)条于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因此,邢滨并无于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继续担任董事,而其名字于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继续在公司的董事登记册上显示为董事。

细则第86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董事须离职:以书面通知辞任;精神失常或身故;未经董事会特别批准而在连续六个月内擅自缺席董事会会议;已破产或接获接管令或暂停还债或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安排协议;法律禁止出任董事;或因法规规定须停止出任董事或根据细则遭撤职。

根据公司开曼群岛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尽管邢滨原本须惟未有于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彼并无因细则第86条而失去担任董事的资格。

由于邢滨并无于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一职,公司已违反细则第84(1)条,并不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A.4.2条的规定,其规定每名董事应轮流退任,至少每三年一次。然而,据法律意见所指,尽管违反细则第84(1)条,邢滨继续担任董事。

据公司开曼群岛法律顾问的意见,为纠正不遵守细则第84(1)条及《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A.4.2条,公司将举行董事会会议,藉以确认委任邢滨为董事,以消除任何对邢滨的董事身份的疑问,且根据细则第83(3)条刑先生须于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上获重选为董事。董事会会议已于2019年2月10日举行,当中邢滨已放弃出席及投票,且董事会已确认委任邢滨为董事。

公司将于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重选邢滨为执行董事。概无公司股东须就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批准重选邢滨为执行董事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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