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06198)公布,正如公司于2014年6月6日、2014年7月28日、2014年8月15日、2014年9月5日公告,涉及以第三方货运代理青岛鸿途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鸿途)的名义储存于集团或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分公司和附属公司合称青岛港集团)的货物而产生的诉讼。
存放于青岛港港区内的涉案货物已因涉嫌刑事活动而被有关公安机关扣留,公安机关亦已对青岛鸿途和其母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合称德正系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欺诈调查。
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青岛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由法院审理的涉及集团以及青岛港集团的性质相近的货物纠纷案件,因德正系企业及有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要求法院移送案件或中止诉讼。
经法院审查,对确有犯罪嫌疑的案件,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有涉及犯罪嫌疑的案件,裁定中止诉讼。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公司公告提及的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73号的案件、理资堂(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95号的案件;裁定中止诉讼的案件包括理资堂(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94号的案件。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法院裁定,773号案件及795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此终结,且不涉及公司的任何责任。
鉴于公司和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的794号案件的原告并无合约关系,公司董事会预期公安机关对794号案件的进一步侦查结果,将不会对集团的业务及营运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