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新能源(00438)公布,苏州惠利安和苏州永金于2015年7月25日分别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苏州惠利安要求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约842.94万元(逾期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用。
苏州永金要求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2275万元),并支付因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用。
于2016年9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支持苏州惠利安及苏州永金的该等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于2016年10月9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苏州惠利安及苏州永金的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截至公告日期(2016年11月4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