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全球对冲汇”,作者:东英资管。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LDER, Ashley lan)先生曾表示,“私募股权公司及家族办公室是任何领先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两个主要基石”。
今年年头,香港证监会发布了两份通函(下简称《私募通函》),为在香港开展相关业务的私募股权公司(Private Equity Firms)及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s)提供申领牌照的指引,并界定证监会申领牌照责任如何适用于这些公司在香港的活动。
概述
香港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在此之前普遍认为基金在海外注册的非上市公司都属于“私人公司”,而从事公司投资组合的管理活动,都不需持牌。《私募通函》中“对私人公司证券的投资”部分澄清了行业存在已久的持牌合规“实操误解”,通过明确“证券”这一定义,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香港开展受规管活动是否需持牌”这一问题给出了确定的答案,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标的公司如若不是香港本地私人公司,则基金管理人需持牌。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对“证券”一词给予广泛的定义。
其中将《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便豁除在“证券”一词的定义之外。而根据《公司条例》第11条规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符合以下特征的属于私人公司:(1)公司章程(i)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ii)将股东人数限制为50人(含)以下;及(iii)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券;且(2)该公司不属于担保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即使在海外注册的公司符合以上特征,但不是在香港成立,那就不属于私人公司,其股份和债券也不能豁除在“证券”定义之外。那么,私募股权基金注册的海外特定目的公司的投资组合则属于受规管活动,而相应管理人需持牌管理。
《私募通函》的部分解读:
普通合伙人是否需要持牌?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有限合伙形式组成。
鉴于普通合伙人在管理基金活动中扮演关键角色,只要普通合伙人进行的基金管理活动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界定的“资产管理”活动,该合伙人需申领9号牌照;如果该合伙人将资产管理活动全面转予持9号牌或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机构,则该合伙人无需申领9号牌。
投资委员会成员是否需要持牌?
一些私募股权公司会为基金设立投资委员会,其中起主导作用并单独或共同作出决定的委员会成员须申领牌照并成为负责人员;如果成员不参与投资决定,只为法律、合规或内部监控提供意见,一般无需申领牌照。
是否需要持牌管理特定目的公司的投资组合?
不少私募股权基金为投资控股而在本地或海外注册特定目的公司,香港证监会将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组合成分。
即使私募股权注册的特定目的公司属于豁除范畴,但如果特定目的公司本身符合“证券”定义或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透过特定目的公司持有的投资符合“证券”定义,此投资组合即属于“资产管理”,而管理有关投资组合的私募资本公司需申领9号牌。
提供共同投资机会和进行基金推广是否需要申领1号牌?
如果私募股权公司已经申领9号牌来管理基金,以及它只是为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活动来提供共同投资机会和进行基金推广活动,则有关公司无需申领1号牌。 (上述解读仅供参考,切勿作为投资或法律依据;读者可参阅香港证监会2020年1月7日发布的《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全文)
根据金杜律师事务所江竞竞等律师的评论 ,香港证监会更侧重以私募股权公司从事的实际活动和提供的实际服务为依据,判断此公司是否需要申领相关牌照及是否适用于相应的豁免情形。 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由于目前香港私募股权基金标的公司多在海外注册,例如BVI、开曼群岛。《私募通函》对“证券”定义的解释意味着香港证监会将在香港进行基金管理等受规管活动的私募股权基金置于严格监管之下。
结 语
长期以来,出于税务、架构等原因考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标的主体几乎全部是非香港本地私人公司,例如开曼或者BVI公司,此次通函的发布实际上意味着香港证监会期待今后所有在香港从事募资、基金管理等受规管活动的私募股权基金均需要满足持牌合规要求。(编辑: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