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上海电气(02727)公布有关该公司以及该公司附属公司上海电气融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被告王志军、官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该公司支付人民币8.48亿元。
被告王志军、官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该公司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482.69万元,由塬告公司承担人民币 25万元,被告王志军、官红岩共同承担人民币 457.69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被告王志军、官红岩共同承担。该公司已于诉讼中撤回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