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华人有限公司(00655)公布,于2016年11月30日,审裁处已就研讯程序颁布其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的书面报告。
于报告内,审裁处确认卓盛泉因疏忽而导致的违反事项并非由鲁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审裁处亦裁定有关失当行为程度属轻微。
审裁处对卓盛泉作出以下命令,缴付规管性罚款80万港元;命令卓盛泉须接受一项经证监会核准的培训课程;命令卓盛泉与研讯程序的其他各方(即光亚及洪祖福)须平均承担证监会与政府截至2016年2月17日就研讯程序所涉的费用,且卓盛泉须承担其后该等费用的50%。
卓盛泉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并无参与公司的日常营运。因此,董事会认为上述报告将不会对公司业务或营运造成任何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