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新宏泽(002836.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粤03执异1144号《执行听证传票》。
在2020年3月31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莫源、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权回购事项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深圳中院依照公司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存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异议人”)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异议人基于质权而占有,且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