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6806)公布有关申万宏源证券的三项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

申万宏源(06806)发布公告,有关申万宏源证券(原告)与柯宗庆(被告一)、谭爱武...

智通财经APP讯,申万宏源(06806)发布公告,有关申万宏源证券(原告)与柯宗庆(被告一)、谭爱武(被告二)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一)。2017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207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650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5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3696.42万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249.76万元,并支付以3696.4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1338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二)。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95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699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7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4323万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67.7万元,并支付以432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199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三)。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70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251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发生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依约回购本息,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8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1499万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34.4万元,并支付以14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632.7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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