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融钰集团(002622.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津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文件。
公告显示,本次原告(反诉被告)为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海淘车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为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融钰博胜公司”或“宁波融钰博胜”)。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津01民初472号,判决结果如下:
1、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剩余车款 5591.01万元;
2、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支付全部购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宁波梅梅山港自行提取车辆,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协助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提车事宜;
3、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销售发票、车辆的一致性证书、关单、商检单相关随车文件移交给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驳回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