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00568)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暨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

山东墨龙(00568)发布公告,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

智通财经APP讯,山东墨龙(00568)发布公告,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7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民、原控股股东张恩荣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刘云龙、刘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1号)、《关于对张恩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决定书及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19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恩荣与某自然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其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予该自然人(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总股本的24.89%,双方约定了拟转让的股票每股价格。对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0年3月24日、4月24日、4月30日,你公司共发布了3次股票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未披的重大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自收到本措施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对上述事项予以改正,同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刘云龙、刘民:2020年1月19日,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或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恩荣与某自然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其对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予该自然人(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总股本的24.89%,双方约定了拟转让的股票每股价格。对上述事项,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在协议签署现场,并且知悉上述协议内容。

2020年3月24日、4月24日、4月30日,山东墨龙共发布了3次股票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未披的重大事项。公司时任董秘刘民未就是否存在应披未披事项直接向张恩荣本人进行了解。

刘云龙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在知悉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告知公司并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刘民作为公司时任董秘,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形下,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张恩荣:2020年1月19日,你与某自然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拟将你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或公司)的控制权转让予该自然人(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总股本的24.89%,双方约定了拟转让的股票每股价格。对上述事项,你未主动告知山东墨龙董事会,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

你作为山东墨龙的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及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已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中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将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组织督促相关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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