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金融(00412)订立两份和解协议

山高金融(00412)发布公告,有关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山高国际租赁(作为出租人)、...

智通财经APP讯,山高金融(00412)发布公告,有关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山高国际租赁(作为出租人)、奥凯航空(作为承租人)与担保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安排-1及融资租赁安排-2,内容有关分别为租赁资产-1及租赁资产-2的融资租赁安排。

由于奥凯航空分别由2019年8月及2019年9月起未能完全履行其于融资租赁安排-1及融资租赁安排-2项下的各合约责任,以向山高国际租赁支付其规定的各定期租赁付款,故山高国际租赁已对奥凯航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相关诉讼申请已于2019年9月获受理。于2020年11月20日,山高国际租赁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相关的调解期限申请书,拟于一个月内达成和解。

于2020年12月18日,山高国际租赁、奥凯航空、天津大田及华田投资订立和解协议-1及和解协议-2,订约各方同意(其中包括)奥凯航空于融资租赁安排-1及融资租赁安排-2项下的合约责任须分别按照和解协议-1及和解协议-2的条款达成。

集团已决定透过订立和解协议与奥凯航空达成和解,经考虑和解协议-2相对于融资租赁安排-2缩短还款期,而和解协议要求以山高国际租赁为受益人增设3亿股奥凯航空股份的额外股份抵押,从而减少集团所面临的风险; 和解协议可使集团于理想的短时间内(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和解协议发出民事调解书的有关日期起计3日)收回至少合共人民币1亿元,此举亦将为集团提供自相同金额再投资获利的可能性。

此外,针对奥凯航空的持续法律诉讼或所提出的破产申请可能会产生潜在长时间成本及令集团面临不肯定的法律风险;及倘奥凯航空未能履行其于和解协议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而天津大田及华田投资未能于有关付款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同还款责任,则和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权,使集团可避免必要法律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财务成本及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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