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常山药业(300255.SZ)公告,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树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常山药披露的28号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常山药业直接对第三方的研究数据进行部分援引,没有披露信息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使信息处于不准确、不完整的状态,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九条,应当认定为误导性陈述。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高树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志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河北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决定:
一、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立案调查正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