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夏贝尔(06116)附属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判令发回重审

拉夏贝尔(06116)发布公告,就有关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两者均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

智通财经APP讯,拉夏贝尔(06116)发布公告,就有关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两者均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成都乐微在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时可提前解除合同,但应当向美好家园赔偿包括房屋重租租金差额等损失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得到尊重。成都乐微依约于2019年5月31日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美好家园于2019年6月29日与亨发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9年11月27日共10年2个月,租金为每年人民币100万元,租金不递增。

一、二审中,成都乐微提出《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远低于其与美好家园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正常市场租金价格,且未实际履行,其真实性存疑。经对涉案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成都乐微的抗辩理由进行审查,就美好家园提出的房屋重租租金差额损失的认定,本案须对《房产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签订该合同当时当地同类租赁物的市场价格进行查证,并在查证的基础上,合理认定房屋重租租金差额损失。而一、二审法院在未对上述事实进行查证的情况下,即酌情认定美好家园主张的房屋重租租金差额损失,应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533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鉴于该案件被判令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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