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金花(00162)发布公告,于2017年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驳回世纪金花乌鲁木齐的上诉,并裁定世纪金花乌鲁木齐须支付原先申索金额约人民币3062.3万元,即尚未偿还应付租金、应计利息及违约金,以及承担上诉费用人民币14.18万元。
公告称,该公司管理层正与律师研究及考虑有关判词并考虑是否提出进一步申诉。
董事认为,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有充足资源以支付诉讼所申索的金额,且并不预期对该集团经营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预期申索不会对集团产生任何重大财务影响,因应计费用已记录并反映在公司先前的财务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