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大唐发电(00991)未有就若干关联交易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违反《上市规则》第14A.35、14A.36、14A.46及14A.49条的规定。
进一步谴责,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曹景山违反以《上市规则》附录5H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所载责任,未能在联交所及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
亦批评,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周刚;及前非执行董事胡绳木违反《承诺》所载责任,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第十四A章规则。
经和解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承认上市部指称的上述违规事项,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向他们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员会于2017年1月17日就曹景山的行为是否符合《承诺》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上述事项主要涉及,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9月28日,该公司与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再生资源公司)签订了10份委托贷款合同,总额为人民币34.02亿元。
再生资源公司是该公司持有40.35%股权的附属公司,其余股东是多伦县信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北京国能智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国能),分别持有49%及10.65%股权。
该公司控股股东大唐集团于2013年11月收购了北京国能的全部股权。由于北京国能于再生能源公司的股权超过10%,故再生能源公司于收购后成为该公司的关联附属公司。
委托贷款合同超出了适用百分比率,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但该公司并没有在关键时间就委托贷款合同刊发任何公告、通函或寻求独立股东批准,亦没有在2013年年报披露委托贷款合同。
相关董事及曹景山知悉收购,但相关董事(曹景山没有回复联交所的查询)并无采取步骤确认该公司的证券部是否知悉收购,以启动该公司有关关联方的内部程序。这导致该公司其后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违反了第十四A章规则。
该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的公告中披露委托贷款合同,及承认违反了第十四A章规则。该公司股东于2014年12月19日追认委托贷款合同。该公司过去亦曾有违反第十四A章规则的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