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国际(00058)公布,于2016年10月3日,刘倩作为原告人以传票形式针对公司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当中包括,索偿金额4000万港元; 或以强制履行令,令公司将原告人本金额为2000万港元的可换股票据转换为公司股份并配发予原告人,及有待评估的损害赔偿以替代强制履行令或有待评估的损害赔偿另加强制履行令。
于2017年2月10日,原告人存档法院另一张传票,要求许可修改传票,令原告人的索偿金额由原本4000万港元更改为约4733.33万港元或约2000万港元或法院评定的款项,而其他索偿保留不变。
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按照修订传票的条款发出命令。传票的实质聆讯于2017年2月27日进行,并保留判决。
于2017年3月13日,法院判原告人胜诉,而其损害赔偿有待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