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盛集团(03368)发布公告,全资附属合肥百盛已于2017年3月18日就裁决书向大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诚如首份公告小节中所披露,倘合肥百盛于中国法律订明的期间内提出上诉,则裁决书不会生效;倘合肥百盛提出上诉,原告人主张将由上诉法院作出裁决。
据悉,于2004年4月,鑫辉根据相关买卖协议以代价510万元向合肥百盛转让鞍山大多数权益。在该公司完成收购创意(香港)后,鞍山百盛变成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然原告人宣称,鑫辉作为大连天河百盛的代名人持有鞍山大多数权益,及透过相关买卖协议出售鞍山大多数权益乃未经大连天河百盛董事会同意下作出,并于2011年以大连天河百盛股东的身分提起法律程序,寻求裁定相关买卖协议由一开始即属无效;及合肥百盛须向鑫辉归还鞍山大多数权益。
根据大连中级法院最新裁定,相关买卖协议无效;合肥百盛须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鑫辉归还鞍山大多数权益;及大连天河百盛须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合肥百盛退还转让鞍山大多数权益的代价5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