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国际(00909)公布,如之前若干公告披露,香港高等法院颁发公司胜诉及徐连国(停职董事)和徐连宽(前董事),合称相关董事败诉的命令,强制彼等(其中包括)向公司及公司核数师,提供中国附属公司及集团于中国的联营公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有关集团审核所要求的一切合理文件、资料及协助。
香港高等法院于2014年12月颁布相关董事败诉的裁决,命令(其中包括)彼等共同及个别地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5亿元损害赔偿,以及按判决利率计算的相关利息。
于2015年1月21日,前董事就该裁决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上诉通知书。就公司所知,直至公告日期,前董事仍未就上诉的聆讯排期,亦未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若有建议,公司将采取所需行动对上诉进行抗辩。
此外,公司也采取行动以执行对停职董事的裁决。香港高等法院颁下押记令,对停职董事于Zhong Da (BVI) Limited资本中57.22%的受益权,以及相当于57.22% 由Zhong Da (BVI) Limited所持有的2.94亿股的股票数量,进行押记。
其后该押记令于2015年7月8日成为绝对颁令。就该押记令,香港高等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颁下公司胜诉的出售令,根据出售令,公司(除其他事外)可以按出售令内的条件,通过持牌证券公司进行私人配售,出售停职董事所持有Zhong Da (BVI) Limited57.22%的受益权。
公司需委任一位持牌财务顾问进行过程,公司就执行出售令正进一步寻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