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浙江富润(600070.SH)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0日,你公司提交公告称,控股股东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润集团”)与国信华夏信息系统集团有限公司(“国信华夏”)签订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富润集团拟向国信华夏转让9%的股份,并在相关条件达成后委托不低于5.24%的表决权,届时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经对上述公告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等有关规定,请你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告披露,在国信华夏协调安排上市公司完成战略资源引入后,富润集团根据项目情况将其持有的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份5.24%的投票权委托给国信华夏行使。请公司:(1)明确“协调安排上市公司完成战略资源引入”的具体含义、认定完成的标准、时间限制要求;(2)明确表决权委托的期限,是否可撤销以及撤销条件;(3)说明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对价安排,若存在,请披露具体约定;(4)结合表决权委托有关安排,充分提示风险。
二、公告显示,富润集团拟向国信华夏转让9%股权,交易作价3.97亿元。以上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是国信华夏完成尽职调查并对结果满意,且经双方有权机关审批通过。请公司补充披露:(1)富润集团转让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2)上述股权交易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尽职调查进度安排、预计尽调结果出具时间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提示风险。
三、公告披露,交易完成后国信华夏持有表决权的比例不低于14.24%,富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惠风创投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将降至10%以下,据此认为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请公司结合后续各方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人员安排、日常经营决策等,说明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相关交易安排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