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福成股份(600965.SH)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对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李福成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福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经查明,李福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张某玉”(资金账号880xxxxxx999,股东账号A22xxx636)、“李某”(资金账号880xxxxxx093,股东账号A23xxxx239)账户,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8日买入福成股份股票350.076万股,2018年2月13日卖出福成股份股票56600股,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9日买入福成股份股票164.487万股,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9日卖出福成股份股票10.28万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李福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李福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管理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