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日前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提及,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帐,重点对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比例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证券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前移问责关口,交易所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机构罚与个人罚并重,用好“资格罚”等硬措施,强化“经济罚”,并用好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手段。
附原文:
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方位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
为进一步强化对注册制下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投行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履职尽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日前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
一、制定背景
注册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是这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是证监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任务。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注册制平稳实施的重要基础,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督促其归位尽责,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注册制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制试点以来,证券公司内控水平和投行业务执业质量总体有所提升,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些证券公司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内部控制不完善,“带病申报”、“一查就撤”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上市公司质量和行业形象。这既有证券公司内控意识薄弱、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规则不健全的原因。为此,有必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既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出重拳、下狠手,整治证券公司执业质量差、把关不严的问题,又要着眼行业长远发展统筹考虑,坚持稳中求进,优化投行业务发展生态,推动证券公司持续提高执业质量,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督促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基础。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普遍不高、制度规则体系不够健全、市场约束机制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坚持突出重点、依法监管、标本兼治三项原则,从监管、机构、市场三个维度提出重点工作任务,力求应实尽实,同时对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等一些长期性、复杂性问题提出工作思路,逐步推进。一是明确监管的内容、标准、责任分工,着力解决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的问题;二是明确机构责任、执业标准,着力解决机构怎么做、如何增强合规风控的内生动力问题;三是明确建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着力解决如何提升市场约束力问题。同时,在监管执行机制上做了相应的规制和安排,即对监管机构的执法问责和自我监督,以及通过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有效性。
《指导意见》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合力。证监会建立由会机关部门、证监局、自律组织共同参与的投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投行业务监管统筹协调,完善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作配合,提升监管合力和监管效能。
二是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业的规范化水平。按照“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三原则,强化投行执业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投行业务监管规则。坚持重要性原则,完善首发企业辅导验收、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等监管制度,建立债券审核注册环节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厘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是全面强化立体追责,净化市场生态。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应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帐,重点对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比例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证券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前移问责关口,交易所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机构罚与个人罚并重,用好“资格罚”等硬措施,强化“经济罚”,并用好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手段。
四是做实“三道防线”,强化机构内部控制。压实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管的管理责任。落实对投行业务各环节责任人员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强化内控部门对业务部门的制衡,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人员的质量评价机制。严禁业务人员薪酬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五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推动建立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对证券公司业务开展、质量控制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推动建立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系统,实现业务及监管全链条、全周期电子档案化,做到全程留痕、实时评价、定期汇总,对外公开评价结果。突出“奖优限劣”,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调整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投行业务评价指标。完善违规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廉洁从业监管和行业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系统各单位、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把握好监管的力度和节奏,做到监管到位不越位,相互补位,形成合力。督促各证券公司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深入理解注册制改革理念,深刻认识“看门人”的职责定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坚守专业服务本位,切实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核查把关作用;切实提升保荐、定价、承销等核心能力,同时服务好融资方和投资方两方面;切实增强对监管规则和监管原则的敬畏,主动增强合规风控意识,大力弘扬“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促进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归位尽责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工作,需要有关方面进一步凝聚共识、发挥合力、常抓不懈。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实做细中介机构监管的各项工作,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选编自“证监会”;智通财经编辑:赵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