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机床(00300)因证券虚假陈述遭40余散户起诉索赔 涉案金额合共699万元

昆明机床(00300)发布公告,公司作为被告一于近日收到起诉方刘梦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被告二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机床(00300)发布公告,公司作为被告一于近日收到起诉方刘梦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被告二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据悉,2015年11月10日,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协议的解除8.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4.1条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 5个工作日内,返还3.2条所列受让保证金”、“生效条件4.1.4甲方(沈机集团)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乙方(紫光卓远)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援并配合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公告中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为此证监会已对昆明机床做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被告中德证券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为紫光卓远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证监会认为中德证券未及时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约7.5万元,佣金损失人民币22.5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5元;上述所涉及利息损失人民币75.09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7.52万元。被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此外,该公司作为被告一于近日收到起诉方蒋如丰等40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被告二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为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称,被告中德证券在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件中的新增条款,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告认为,原告遭受的损失与四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四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691.63万元,判令被告二、三、四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公司表示,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该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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