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洲国际(00288)进一步澄清有关万洪建对集团提出的指控

万洲国际(00288)发布公告,有关(其中包括)澄清若干媒体报道有关万洪建先生(因...

智通财经APP讯,万洲国际(00288)发布公告,有关(其中包括)澄清若干媒体报道有关万洪建先生(因不当行为而被免职的公司前董事)对集团提出的指控。如前公告所披露,董事会已澄清指控不真实且具有误导性。本公告旨在就此提供进一步资料,并反驳指控。

1.万洪建先生指控,公司并无实质的经营。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从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附属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双汇发展)转至境外市场。

集团的业务

公司于2006年3月2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并主要在中国、美国及欧洲若干选定市场进行世界上最大的猪肉业务,包括猪肉及肉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资金转移至境外

公司于中国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双汇发展及其附属公司一直按照中国有关资金及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则及法规以及程序营运。

除一般经营业务及投资需要(包括股息分派、贸易应付款项结算及出售于双汇发展附属公司的股权)外,公司并无将资金从双汇发展转移至境外市场。

2.万洪建先生指控,万隆先生(连同其秘书)于2013年完成收购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史密斯菲尔德,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后从公司获得了超过50亿港元的奖金。另外,万隆先生于2017年指示公司授予其3.5亿股奖励股份,而上述奖励股份原本承诺授予公司的管理团队。

公司谨此澄清:

公司分别向万隆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及杨挚君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发行5.73亿股股份及2.456亿股股份(当时价值约为4.18亿美元及1.79亿美元),以表彰万隆先生及杨挚君先生于2013年收购史密斯菲尔德(杨挚君先生当时为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裁)所作出的贡献;

及根据董事会于2013年采纳的股份奖励计划,于2017年向万隆先生授出3.51亿股股份。相关股份发行及奖励乃根据相关规则及法规妥为管理。

3.万洪建先生指控,于2021年2月,万隆先生及郭丽军先生(一名执行董事)指示双汇发展以每吨25800美元的价格从美国进口猪肉(进口交易),而该价格远高于每吨21000美元的市场价格。因此,公司因存货撇销遭受了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损失。

公司谨此澄清:

公司在中国香港的附属公司与公司在美国及欧洲的附属公司之间和公司在中国香港的附属公司与公司在中国内地的附属公司之间的跨境贸易交易(包括进口交易)构成集团的关联方交易,该等交易乃于有关各方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则及法规进行。该等交易旨在实现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进口交易的价格为当时的市场价格,并按以买方于相关期间就同品质的类似产品平均采购价为基础;及参照关联方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卖方相关价格,按市场惯例确定。

于2021年六月底,公司在中国的进口肉类存货为16.4万公吨(包括但不限于自美国进口的猪肉)。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由于中国内地生猪价格下降,双汇发展已计提存货减值拨备人民币1.26亿元。由于进口交易的未变现收益╱亏损已于公司的综合账目对销,故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期间毋须就有关存货计提减值亏损。

该等会计政策(包括该等适用于存货者)已由集团及双汇发展贯彻一致应用。集团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财务资料已由其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4.万洪建先生指控,郭丽军先生因外汇对冲及猪肉进口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故不具备晋升公司行政总裁的资格。

经考虑(其中包括)郭丽军先生的经验、资格及对集团业务的深入了解,董事会认为郭丽军先生为公司行政总裁的最合适人选。

郭丽军先生于2013年12月31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亦于2016年4月至2021年8月11日担任执行副总裁。郭丽军先生自2016年4月至2021年8月11日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担任公司副首席执行官,自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担任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郭丽军先生拥有逾20年工作经验,负责监督多家公司的财务运营。

集团于各个营运地区一般采用同类货币计算收入及开支、资产及负债,以降低货币风险。仅集团若干实体于其日常业务过程中在资金来源及用途方面存在货币错配。公司管理团队监察集团的外汇风险,有时可能订立远期合约。于2020年,由于期内人民币兑美元及港元的汇率波动,集团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公平值亏损,金额并不重大,少于所呈报年内溢利的3%。

5.万洪建先生指控,于2007年,万隆先生在双汇发展重组过程中,从鼎晖投资无偿取得了双汇发展5%的股权(鼎晖指控)。万隆先生随后以2亿美元的代价出售了双汇发展的5%权益,但彼从未就该金额进行申报或缴纳税款(连同鼎晖指控统称“5%股份指控”)。

鼎晖投资及万隆先生已分别书面否认鼎晖指控及5%股份指控。

基于公司的资料,双汇发展的最大公众股东(属公司附属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外)于2007年及2020年各年末的股权介于0.95%至3.66%,而于2018年底取得的最高持股量3.66%由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持有。

鉴于上述者,经作出一切在各情况下属合理的查询后,就公司所悉,公司概不知悉有任何事宜可合理导致其不同意5%股份指控属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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